2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正式出炉。从2016年开始,用3至5年时间退出煤矿44处、退出产能2567万吨。淘汰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有序推动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实现煤炭行业脱困发展,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发展实际和煤矿关闭整治整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我省全面振兴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问题导向,贯彻新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在巩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扬长避短、扬长克短、扬长补短,努力走出一条新形势下煤炭行业振兴发展的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倒逼与政府支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主体责任,市(地)政府(行署)负责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好中央给予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坚持化解产能与转型升级相结合。按照总体规划、分类指导、总量平衡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切实淘汰落后产能,有序退出过剩产能,探索保留产能与退出产能适度挂钩。通过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内在活力。以“煤头电尾”“煤头化尾”为抓手,推动煤炭精深加工。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龙煤集团作为重点企业率先突破,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资产债务,为后续企业整体推进探索有益经验。
二、主要目标
(一)从2016年开始,用3年至5年的时间退出煤矿44处、退出产能2567万吨(省外45万吨)。其中,龙煤集团引导退出煤矿24处(省外2处)、退出产能1814万吨(省外45万吨);地方退出煤矿20处、退出产能753万吨。(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2016年,全省退出煤矿15处(省外2处)、退出产能983万吨(省外45万吨)。其中,龙煤集团退出煤矿8处(省外2处),退出产能575万吨(省外45万吨);地方退出煤矿7处,退出产能408万吨。
2017年,全省退出煤矿8处、退出产能514万吨。其中,龙煤集团退出煤矿6处,退出产能462万吨;地方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52万吨。
2018年,全省退出煤矿6处、退出产能816万吨。其中,龙煤集团退出煤矿4处,退出产能720万吨;地方退出煤矿2处,退出产能96万吨。
2019年至2020年引导有序退出煤矿15处、退出产能254万吨。其中,龙煤集团退出煤矿6处,退出产能57万吨;地方退出煤矿9处,退出产能197万吨。
(二)“十三五”期间,全省拟分流安置人员6.2万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6.12万人)。其中,龙煤集团5万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5万人),地方煤矿1.2万人。(省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工商局、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2016年,全省分流安置职工3万人。其中,龙煤集团2.4万人,地方煤矿0.6万人。
2017年,全省分流安置职工1.2万人。其中,龙煤集团1.1万人,地方煤矿0.1万人。
2018年,全省分流安置职工1.6万人。其中,龙煤集团1.4万人,地方煤矿0.2万人。
2019年至2020年分流安置职工0.4万人。其中,龙煤集团0.08万人,地方煤矿0.32万人。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增量。“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产能只减不增,除龙煤集团脱困安置替代项目外,停止审批各类煤矿新增产能项目。(省发改委、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淘汰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三)引导退出产能。有序退出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与大型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省煤矿整治整合方案批复保留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省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四)推进企业改革重组。鼓励龙煤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省国资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
(五)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煤管局配合)
(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省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七)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矿井的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省煤管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矿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一律实施减产、限产。(省发改委、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黑龙江煤监局配合)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从蒙东等地区购买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煤管局、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九)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情况与煤炭企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获得专项奖补资金挂钩。(省人社厅、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煤管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性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为依托,积极争取更多专项奖补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对依法依规限期退出的落后产能给予奖补;对于主动多退、超出目标任务的,实行阶梯式奖补,多退多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省财政厅、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定向并购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支持龙煤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利用优良资产、优质资源相互担保,通过采矿权抵押、发行企业债券、公开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筹融资。创新支持煤矿企业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降低煤矿企业银行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和还贷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煤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三)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四)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加快推进龙煤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对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金融办、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省发改委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介绍煤炭行业改革脱困升级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炭行业改革脱困升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