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通知》中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委省物价监管局省住建厅关于我省煤炭价格与供热价格实行联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50号)要求,建立健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同时,还要求黑龙江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当地供热企业的成本监审工作。在供热成本监审中要重点监审燃煤成本变化情况,同时还要监审人工、水电、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要素的变化情况。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全程参与成本监审,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成本监审。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参考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上一采暖年度全省煤炭平均价格变化指数,向当地政府提出科学合理的供热价格意见,当地煤价变化符合煤热价格联动的必须调整供热价格。
《通知》明确指出,黑龙江各地要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供热价格成本构成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充分保障广大市民的知情权。各地组织开展供热成本监审,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剔除供热企业不合理成本因素,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供热企业也应当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供热成本。
据悉,黑龙江各地要将本级和所辖市县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汇总后,于9月20日前书面报告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