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龙网北京8月31日讯 8月30日,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内蒙古局[2016]3号处罚决定书,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公告显示,2016年5月9日至19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三大问题,包括公司部分应披露信息未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问题和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对部分项目风险提示不足。
问题一:部分信息未披露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3月份披露了2015年年报,但年报对未办妥土地证、房产证的资产、闲置的固定资产未进行披露。
资料显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洗煤厂和塔拉壕煤矿未办妥土地证和房产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年报117页中将“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勾选为不适用,未披露实际情况。同时,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煤炭板块存在部分闲置房产与土地,其中房产37处,原值2480.40万元,净值1565.74万元;土地2处,原值126.79万元,净值111.78万元。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年报116页中将“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情况勾选为不适用,未披露实际情况。
此外,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披露2015年年报的同时,未同时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不符。
问题二: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披露不实
公告显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0日向控股股东伊泰集团预付股权款3000万元,该预付款并无相关依据,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期末伊泰集团未偿还,余额为3000万元。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在2015年年报重要提示中称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披露的预付伊泰集团股权收购款本期偿还3000万元,期末余额0元,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披露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不符。
问题三:2015年年报中对部分项目风险提示不足
检查组通过对伊泰煤制油项目的实地查看了解到,公司2014年3月筹建、计划2017年3月投产、预算293亿元的200万吨/年煤制油项目(煤制油二期)因环评尚未通过已经停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项目累计已发生成本6.6亿元,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仅为2.25%。同时检查组了解到,公司新疆能源总预算320亿元的200万吨/年煤制油工程、伊犁能源总预算163亿的100万吨/年煤制油工程进展也非常缓慢,截至2015年12月31日分别归集成本42.3亿元和38.4亿元,工程投入占预算的比例分别为13.22%,23.54%,公司煤制油项目整体进展较为缓慢。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关于煤制油板块的管理层讨论和分析,仅披露了16万吨/年煤制油示范项目,未见对于国家关于煤制油项目的政策、公司其他煤制油项目进展状态、资金缺口,未来的生产和发展方向等的披露。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三号--煤炭》第三条的规定不符。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