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我省完成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坚持企业主体、中央支持、地方组织、依法依规的原则。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依据省政府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奖补资金,并按照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照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以及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黑政发〔2016〕5号)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行业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六条奖补资金的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标准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计算确定。
(二)钢铁、煤炭行业奖补资金按照两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安置职工人数等比例确定。对两个行业内的企业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各占50%权重分配奖补资金。
第七条省财政厅按照我省确定的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和需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会商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后,于每年5月3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并报省政府批准后,1个月内将奖补资金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分配和拨付,并将分配结果在省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程序:
(一)龙煤集团所属煤矿由龙煤集团提出申请,地方煤矿或钢铁企业由所在市、县政府提出申请。每年4月底前,龙煤集团和相关市、县政府在省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厅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本企业和本地奖补资金申请报送省财政厅,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奖补资金使用方案。
2.化解过剩产能煤矿的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化解过剩产能钢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
(二)省财政厅在完成相关程序后,将龙煤集团所属煤矿奖补资金拨付给龙煤集团;将地方煤矿和钢铁企业奖补资金拨付到企业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第九条奖补资金的清算程序:
(一)年度结束后,省、国家相关部门将对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二)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核查结果,在次年4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奖补资金清算申请。
(三)根据财政部批复的化解过剩产能奖补资金清算意见,对当年未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扣回相应奖补资金;对超额完成化解产能任务和人员安置的,拨付余下奖补资金。
第十条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加强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题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中的有关图纸、照片和视频资料,为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奖补资金发放全流程档案,保存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个环节发放责任人和接手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强化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对奖补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负责。龙煤集团、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业要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